方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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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主治医师、主治医师,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男科

丧偶妇女有权要求移植和亡夫共有的胚胎吗?

18726 1年前

  

   丧偶妇女有权要求移植和亡夫共有的胚胎吗?这是一个真实案例,也是一个开创先河的诉讼,更是一个两难的伦理难题,手札君请求阅读该文的朋友想象一下如果自己是法官会做怎样的判决。

   在祖国沿海的一个渔村,李梅和阿坤是一对恩爱有加的小夫妻,大坤是螃蟹捕捞船的船员,虽然一年要出海数月,但俩人都很喜欢孩子,所以只要不出海的时候俩口子都积极备孕。一晃两年过去了,李梅仍然没有怀上。心急如焚的两口子在当地医院检查后发现李梅双侧输卵管堵塞,精子和卵子无法结合,自然无法受孕。公公婆婆得知后到没有说什么,反而建议两口子尝试试管婴儿看看。李梅俩口子最终来到了仙山妇幼保健院生殖中心。生殖中心给李梅做了一系列评估后给她制定了促排卵方案,顺利完成取卵后最终通过体外受精获得了5枚胚胎。因为取卵周期李梅子宫内膜太薄,为了增加妊娠几率医生建议全胚冻存,待内膜容受性改善后再行胚胎解冻移植。满怀着希望夫妇双方回了家。

   但就在等待胚胎移植的过程中,丈夫阿坤在一次例行出海后遇上海难,再也没有回来。李梅和公婆在这晴天霹雳中几近崩溃。逝者已逝,生者却仍需坚强。在安顿好丈夫的后事后,李梅作出了一个勇敢的决定:她要去生殖中心让医生为她解冻胚胎行移植手术,她要怀上阿坤的孩子,她要做一名母亲,她要给公婆丝一安慰。虽然周围不少亲戚朋友都劝她再考虑考虑,李梅的父母却很支持女儿的决定。

   李梅和家属到生殖中心后,生殖中心的医生非常同情她的遭遇,但对于她提出解冻移植胚胎的要求却没有立即答应。因为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阿坤因海难事故失踪,李梅已属于单身妇女范畴。且根据知情同意原则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所以在进行胚胎解冻移植时需要男女双方到场并分别签署知情同意书方可实施。天人永隔的阿坤显然无法签字了。如果医院贸然给李梅实施胚胎移植,那么就面临违规操作的风险,医院的伦理委员会评估后建议暂不给李梅进行胚胎移植操作。

   故事说到这,相信不少读者已经在心里站到了李梅一方,觉得医院应该为她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其实,人心都是肉长的,生殖中心的医生何尝不知道能怀上两个人的孩子对这样一个经历了太多人生悲剧的家庭是何等的慰藉。但让医院明知故犯去违规操作,也是强人所难。终于医院有人给李梅支招,让李梅起诉医院,将两难的抉择交给法官去论断。

   这起诉讼涉及到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等众多领域,当时引起了极大争议。持反对声音的譬如儿童权益保护着认为你明知道这个孩子生下来就没有父亲还坚持妊娠,是对未来出生孩子权益的蔑视。支持者中有一部分伦理学家认为在丈夫在世时夫妇双方共同签署了试管婴儿的知情同意书,没有证据显示丈夫有改变意愿的想法,所以即使阿坤因去世无法签署解冻移植知情同意书,也应破例允许李梅走完试管婴儿的流程。在反复论证商讨后法院认为在道德、法律许可范围内应尽量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李梅作为丧偶妇女,要求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冷冻胚胎继续孕育子女,亦有别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庫伦理原则》中所指称的单身妇女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因此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最终法院裁定医院应该为李梅实施胚胎解冻移植。判决下来后,不仅李梅河家属很满意,作为被告的生殖中心的医生们都松了一口气,直言作为被告即使输了官司都很高兴这还是头一遭。

   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以后类似李梅这样的事件不会是最后一起,如果再遇到类似的案件,我们还将以特例去特殊对待?丧偶妇女的权益、胚胎的权益、过世男方父母权益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考虑和衡量的。对于在做试管婴儿过程中,形成胚胎还未移植进子宫前如果男女双方中任何一方去世或者双方均离世,胚胎该怎么处置?手札君想听听你们的意见。

  

  方祺医生天津 天津 天津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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